一起追尾事故 查出三項違法行為
警方對涉嫌違法的貨車司機作出相應的處罰
時間:2024-04-15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心中無“法”、心存僥幸、膽大妄為,貨車司機王某祥因此付出了慘痛代價,追悔未及。鑒于其違法行為,近日,桐城市公安局決定合并對其處以行政拘留20日;安慶市公安交警支隊對其處以罰款7400元,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月20日夜間,王某祥駕駛皖CC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煙汕線由北往南行駛至1206公里900米處時,追尾前方同向崔某光駕駛的皖F3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報警后,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在現場勘查過程中,民警發現王某祥涉嫌酒后駕駛,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王某祥體內酒精含量為41mg/100ml。后經抽取王某祥血液經司法鑒定,王某祥血液中乙醇含量為37.4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標準。同時查明王某祥駕駛與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從事營運的),且所持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等多項違法行為。
根據相關法規,警方對王某祥涉嫌酒后駕駛、駕駛與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所持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等多項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
桐城交警在此提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要時刻遵守交通法規,繃緊安全弦,切實做到“酒后不開車,開車不飲酒”、所持駕駛證與駕駛的車輛相符,且保證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切實對自己、對家庭、對社會負起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明文規定: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黃永武 許菊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