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選舉的準備、組織及其原則
時間:2021-12-10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投票選舉是選民直接選出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最后程序,嚴格依法辦事,組織好投票選舉,對于保證換屆選舉的成功具有最直接的意義。
一、準備工作
1、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的準備工作。
(1)制定投票選舉階段的具體工作計劃,下發各選區執行。
(2)張榜公布選舉日,同時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宣傳欄等多種渠道向選民發出公告。
(3)選舉委員會按照選舉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主持投票選舉”的規定,委派各選區投票選舉主持人。投票選舉主持人不能是代表候選人。投票選舉主持人的職責是:①召開選區工作小組會議,安排投票選舉的具體事宜;②檢查投票站、選舉大會會場及流動票箱的準備情況;③主持和監督本選區的投票選舉,保證選舉工作按法定程序進行;④指導和監督計票工作,宣布選舉結果,填寫選舉結果報告表,報同級選舉委員會審查。
(4)組織培訓各選區投票主持人和工作人員。
(5)印制、分發選票和選舉結果報告表、代表登記表等。
(6)統一印發各選區投票選舉主持人講話提綱。
(7)在選舉日的7日以前公布各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
(8)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可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9)審查和批準選民委托投票。
(10)組織好投票選舉的宣傳報道工作。
2、選區選舉工作小組的準備工作。
(1)召開籌備會議。通知本選區各選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全體工作人員到會,研究、制訂選舉日投票選舉實施方案,對投票站(選舉大會會場、流動票箱)的布置、宣傳發動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核實選民人數(從公布選民名單到選舉日前選民變動情況)、組織選民參加投票(要事先掌握在投票站投票、選舉大會投票、流動票箱投票以及委托投票的人數)、辦理外出選民書面委托投票手續(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票不得超過3人)等問題一一進行研究布置,動員全體選舉工作人員全力以赴,精心組織投票選舉工作,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按時完成。
(2)向選民全面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組織候選人同選民見面,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使選民對候選人知人、知名、知情,但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候選人的介紹。
(3)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采用多種方式,大力開展宣傳活動,動員選民積極參選。使每一個選民明確參加選舉的重大意義,投票選舉的法律規定,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投票選舉的時間、地點,進行投票選舉的具體方法等。
(4)安排各選民小組推選監票、計票、唱票人員,報選舉委員會。
(5)擬定選舉大會會議程序、投票站投票程序和流動票箱投票辦法。
(6)組織培訓監票、計票、唱票人員。組織其學習選舉法、選舉實施細則的有關章節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講清投票、監票、計票、唱票的程序和方法,講清違法監票、計票、唱票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對其明確分工,分別提出嚴格要求,保證投票選舉依法順利進行。
(7)印制選票。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的選票,分別由縣(市、區)、鄉(鎮)選舉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選舉委員會確定公布的各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和各選區的選民人數統一印制。為便于區分,可以使用兩種顏色的紙張印制。選票要由專人負責,做到張張選票準確、清楚、整潔。各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要認真核對,不得有誤。選票上應寫明縣、鄉選區的名稱,應選名額,候選人名單應按姓名筆畫為序排列。經過預選的,按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
在選舉日前一天,由選區投票選舉主持人根據核實的選民人數(含委托投票的選民數),將選票分發給投票站、選舉大會和流動票箱的負責人。分發時要當面清點、簽名,當場密封蓋章,到選舉日由監票人當眾拆封,核對無誤后再發給選民。
(8)布置投票現場。投票站應懸掛“××選區第ⅹ投票站”字樣的橫標,并張貼標語口號和投票程序等。
選舉大會會場要莊嚴、樸素、隆重。懸掛會標,有條件的選區可懸掛國旗、彩旗及標語和投票程序等。
投票站、選舉大會會場應設在便于選民參加選舉的地方。根據選民生產、工作和居住狀況,一般可以在一個選區設立若干個投票站。
3、選民小組的準備工作。
選民小組長召開選民大會,宣傳參加選舉的意義,宣布投票選舉日期、地點、投票開始和截止時間;講清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數、應選代表人數,宣布本選區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宣布本選區選民人數,講明只有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選舉,選舉才有效;宣讀選舉代表辦法、填寫選票說明和選民外出辦理委托投票手續的規定。
二、投票選舉
1、關于投票選舉的組織工作
(1)嚴格選票發放。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不同,選民人數多,投票持續時間長,通常在選舉日的工作時間內都是可以投票的,因此不可能一次性發放選票,一般是選民分別領取選票,然后寫票、投票。為了保證選票有條不紊地發放,防止錯發、漏發、重發,選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選民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至于是憑身份證,還是憑選民證領取選票,由選舉委員會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決定,并做好登記核實工作,保證準確無誤。發放選票時,要在選民證及有關名冊上注明“選票已領”。
(2)組織投票選舉。根據選舉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直接選舉中選民投票的場所主要是兩種:一是設立投票站,選民在投票站投票;二是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設立投票站進行投票選民容易掌握投票的時間、地點,參加投票比較方便。召開選民大會進行投票,形式隆重、氣氛熱烈,是一種很好的宣傳教育形式。兩者各有優勢,可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確定。投票站的設置,應當以方便選民投票為原則,合理設置站點。選民大會要注意選擇好會場,簡化不必要的程序。選舉時,投票站應張貼代表選舉辦法,說明選舉注意事項,組織選民進行投票。投票結束后,將票箱密封,并在規定的時間里送交選舉計票處統一計票。
另外,選民也可以在流動票箱進行投票,但只能作為選民投票的輔助形式,不能作為主要形式。流動票箱只能向因老弱病殘等特殊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參加選舉大會投票的人員開放,或者是在選民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地區設立。流動票箱是一種特殊的投票方式,由于其流動性的特點,監管難度較大,因此要切實加強對流動票箱的管理。選舉委員會應當派出3名以上監、計票工作人員負責流動票箱工作,選票、票箱、名冊分別由專人負責,事先由監票人員驗箱、加封、上鎖。選民在填寫選票時不得圍觀,以保證選民在秘密狀態下寫票,投票也要由選民本人親自進行,工作人員不能代寫、代投。流動票箱的選票要和投票站、選舉大會的選票一起,在監、計票人員及有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啟封清點,一并計票。
(3)為選民寫票做好服務。根據選舉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設立秘密寫票處是2010年選舉法修改時增加的新規定,以保障選民能夠自由地、自主地表達自己的投票意愿,使無記名投票的原則落到實處,保證選舉的公平和公正。投票人在寫票時,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選舉工作人員不得有干擾選民寫票的行為。另外,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寫。委托他人代寫選票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委托人無法填寫選票,如委托人是文盲或者是盲人以及其他不能自己書寫的情形;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須是委托人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親屬、朋友或者其他自己信任的選民代寫選票。選舉委員會要為他們寫票提供幫助。
(4)嚴格規范委托投票。選民一般都應親自參加投票活動,如果因客觀情況,不能親自參加選舉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但是委托他人代為投票是選民投票的一種變通方式,必須依法進行,嚴格加以規范。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委托投票要滿足以下五個法定條件:①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而不能是其他原因。②委托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委托他人代自己投票時,委托人必須書寫委托書,寫明委托何人代為投票,被委托人憑委托人的委托書代其投票。如果僅憑口頭委托則委托無效。③被委托人必須是選民。即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如果委托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如未滿18周歲的公民,委托無效。④接受委托有人數限制。每一選民所接受的委托不能超過3人,否則無效。⑤委托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在委托書上加蓋選舉委員會公章或由選舉委員會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外,為了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在委托投票時,被委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為投票,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投票。
(5)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監票、計票工作是確認選票是否有效、代表候選人是否當選以及選舉結果是否有效的重要環節,對保證選舉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義。選舉法和安徽省選舉實施細則規定,代表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這里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按照法律規定的精神,親屬關系中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以及有姻親關系的人,也不宜擔任監票人、計票員。本選區的代表候選人不得承擔投票選舉的組織服務工作。
2、關于選舉有效與當選結果的確認
投票結束后,由選民推選的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總監票人、總計票人簽字。選舉是否有效,要嚴格依據選舉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認定,其標準是兩個:(1)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有效。(2)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過半數的選民包括直接參加投票的選民和依法委托代為投票的選民。對于選舉是否有效,只能以上述兩個標準認定,不能以選出的代表不符合結構比例要求或者其他理由宣布無效。
對于當選結果的確認,根據選舉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直接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其中有二種特殊情況:
(1)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也就是說并不是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都必然當選。其中,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并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還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這時不要求必須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因為他們在前一輪選舉中已經獲得了過半數的選票,這一次投票只是確定他們誰的得票數更多。
(2)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人數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是上一次選舉的延續,不同于重新選舉。第一,候選人在未當選的候選人中確定,不重新醞釀討論提出候選人。按照在第一次投票選舉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根據差額比例確定候選人名單。如果只選一人,候選人應為二人。實踐中,有的地方提出:有的非代表候選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選人,在另行選舉時,是否將其列入另行選舉的正式候選人名單?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認為,根據按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精神,應當將其列入另行選舉的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第二,當選要求適當放寬,即另行選舉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當選要求低于第一次投票時的當選要求。實踐中也曾出現:候選人在另行選舉中,得票數仍沒有達到三分之一以上,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重新醞釀提名代表候選人,重新選舉。
另外,正式候選人名單以外的人如果在投票選舉中獲得法律規定上述當選票數,當選有效。
選舉是否有效,當選是否有效,均由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和安徽省選舉實施細則等確認公布。
三、投票選舉的原則
投票選舉是選民一項莊嚴而神圣的權利,法律程序規定嚴,民主程度要求高,必須依照法定原則和方法進行:
1、一人一票的原則。一人一票,是指出席會議的每位代表在一次選舉任免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每張選票的價值相等。選舉法第五條規定,“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即每位選民只能在一個選區內登記,參加同一選區的選舉,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在選舉制度上的體現。一人一票原則,體現了公民選舉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權力是完全平等的,這是為了保證人大選舉的民主化、合法化,是我國人大選舉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
2、無記名投票的原則。無記名投票是指投票人通過選票表明對候選人的贊同、反對、棄權,或者另選他人,但不在選票上注明投票人的一種選舉方式,也叫秘密投票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投票人不在選票上署名,投票人對選票上的候選人采用做記號的方式表達意愿;二是投票人在填寫選票時不公開,并且親自投入票箱,整個過程是保密的。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選舉,代表可以自由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愿,有利于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的選舉權利,同時這也是對代表行使民主權利的一種必要保障。為使無記名投票原則落到實處,保證選舉的公平公正,保障選民在不受任何外來影響的情況下自由投票,選舉法規定,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選民填寫選票時,任何人不得誘導、觀看和干預。選民不受任何干擾、完全自由、不受約束地根據自己的意愿填寫選票,這是我國選舉制度民主性的表現之一,也是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尊重群眾的具體體現。因此,選民對于代表候選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斑x誰不選誰”必須充分尊重選舉人的意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其行為受法律保護。
3、差額選舉的原則。差額選舉,就是在選舉時,候選人的人數必須多于應選名額。采用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選舉,選民可以在不同的候選人之間進行選擇,有利于選民行使民主的選舉權利,這是民主選舉的必然要求。在代表選舉中,必須嚴格按照選舉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一律實行差額選舉,正式代表候選人人數必須符合法定的差額比例,“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額選舉是選舉中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
4、按照選票張數、投票人數確定是否有效的原則。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于投票人數的無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5、以選舉結果為準的原則。在計算候選人得票時,應按選舉法、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宣布選舉結果。直接選舉中,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選,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獲得參選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這里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全體”選民與“參選”選民是兩個概念,不可混同。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名額少于應選代表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的三分之一。 (來源: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