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時間:2021-11-30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1、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渠道。
對候選人的了解和認識是選民作出投票選擇的基礎。為了使選民對代表候選人有所了解,根據選舉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有三種渠道:
(1)推薦者介紹候選人的情況。這其中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推薦時向選舉委員會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介紹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選舉委員會了解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如是否具有選民資格,以確定是否能夠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二是在所提候選人列入初步候選人名單后,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以便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是否列入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2)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正式代表候選人的情況。對于正式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介紹的主體是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要積極、主動地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3)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自己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見面時,代表候選人應當實事求是介紹本人情況,誠懇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對當選后執行代表職務、履行代表義務作出表態。這是在選舉委員會的主持、組織下,由代表候選人向選民介紹自己的情況,使選民對候選人有更直接、更具體的了解。要制定見面工作方案,通過召開選民會議或者選民小組會議等形式進行,進一步提高見面率,廣泛動員選民參與見面活動。要明確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具體范圍、介紹代表候選人的具體方式、規范見面會的程序等,各地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以把握。
2、介紹代表候選人要注意的問題。
(1)對候選人的介紹要堅持平等、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2)介紹內容要充實、方法要多樣,使選民了解到真實情況。
(3)要嚴格執行介紹主體的規定。我國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以選舉委員會介紹為主,輔之以推薦者介紹,但沒有規定候選人自我宣傳。如有代表候選人開展自我宣傳等競選活動,應當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4)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活動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不得在選舉日對代表候選人進行介紹,以避免干擾、影響選民投票。(來源: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