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代表名額應遵循的原則
時間:2021-11-30
來源:桐城市融媒體中心
1、原則
(1)縣鄉人大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按照本行政區域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大體相等的原則進行分配。在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1人。
(2)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省及設區的市所屬的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學校代表名額的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多于駐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具體名額,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3)各地駐軍應選出席縣級人大代表的名額,由駐地縣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4)每一選區分配的代表名額,不得超過3名。
2、內容
縣級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縣(市、區)選舉委員會制定具體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鄉鎮人大代表名額的分配,由鄉鎮選舉委員會提出,報縣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來源:市選舉委員會辦公室)